預計通知及公告各梯次教育研習參加名單日期: 第一梯次 113年2月27日(星期二) 17時前。
 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原則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  關鍵就業力課程
           (Courses for Oriented Requisite Employability Skills, CORE,以下簡稱本課程)
           師資 水準,促進師資彼此教學經驗互動交流,建立師資管理機制,
           以維持教 學品質及專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 為  因應   產業發展   及  工作型態改變,促進國家人才發展 並   強化國家人力資 本,
         本署訂定本課程關鍵職能類別、課程大綱及教學指引,以大學在校 生及職場新鮮人
         為推廣對象,協助其發展及完備職場就業能力。
          三大關鍵職能類別分別為
          動機職能(Driving Competencies, DC),
          行為職能(Behavioral Competencies, BC)
          知識職能(Knowledge Competencies, KC)。 
三、 本署任務 
(一)訂定本課程課綱、師資考核機制及師資管理原則。 
(二)督導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業務執行及檢討等事宜。 
(三)辦理本課程師資甄選作業。 
(四)辦理本課程師資回流暨研習會議(以下簡稱回流訓)及教育研習。 
(五)建置及維護本課程師資資訊管理系統。
 四、 分署任務 
(一)檢核並管理本課程師資之年度各項評核指標達成情形,包含:
   1. 檢核師資授課時數。 
   2. 檢核師資出席共識聯繫會議情形。 
   3. 檢核師資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授課滿意度結果。 
   4. 檢核師資教學自我審核報告。 
(二)每季辦理本課程師資共識聯繫會議,並規劃邀請師資分享教學自我 審核報告。 
五、 師資任務 
(一) 依循本課程關鍵職能類別、課程大綱及教學指引教授課程。 
(二) 得接受本署業管相關計畫之執行單位聘為本課程講師。 
(三) 配合及出席分署辦理之本課程師資共識聯繫會議。 
(四) 配合及出席本署辦理之回流訓或教育研習。 
(五) 配合本署宣傳相關業務。 
六、 本署得於在職訓練網公布本課程師資名單、可授課之關鍵職能類別、授 課時數及
         授課單位數等資訊,供邀課單位參考。 
七、 本署得視需要辦理本課程師資甄選作業,師資資格及甄選流程如下:
 (一)師資資格 1. 教育程度須符合下列之一: 
      (1) 碩士以上學歷。 
      (2) 學士學歷,且畢業後具 6 年以上工作經驗。 
   2. 相關資歷須符合下列之一:
 (1) 經教育部審查合格現任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並講授 1 年以上資歷。 
  (2) 產業授課經驗 3 年以上且具產業主管經驗者。
  (二)有意成為本課程各關鍵職能類別師資者,應先參加該關鍵職能類別 
             教育研習及通過筆試測驗,再參採該關鍵職能類別之教學指引,
             提 出3個課程單元之自撰教材,並於教學演示時依審查委員擇定之課 程單元
            進行教學演示;經委員審查通過,始取得該關鍵職能類別之 授課資格。 
八、 本課程師資每年度應完成下列各項評核指標,始得維持師資資格: 
    (一)參加回流訓並通過測驗。 
    (二)出席共識聯繫會議至少2次。 
    (三)授課時數至少36小時。 
    (四)授課滿意度結果達70%以上之授課對象表示滿意。 
      (五)繳交教學自我審核報告每年1份。 
前項第一款依本署公布之回流訓規劃辦理,師資未出席回流訓、未 依回流訓規劃完成
相關事項、未通過測驗,即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 單。 
師資連續2年未達成第1項第2至5款規定之任一款指標門檻,則第3 年起
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師資經授課對象提供不滿意之具體事由,經分署評估確屬師資需改 善之情事,
經通知師資調整改善後,師資連續2年仍有相同情事,第3年 起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第1項第5款所定繳交教學自我審核報告每年一份,為師資應配合分 署規劃於所訂期限內
完成繳交,並於共識聯繫會議分享。 
九、 本課程師資維持師資資格之授課時數、授課滿意度結果評核指標,
 採計 範圍包含本署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 畫,
  並統計於本課程師資資訊管理系統。 
十、 本課程師資經本署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一)未完成第8點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提供不實資料、回流訓由他人代為出席或未親自簽到退等,經查證 屬實。 
(三)涉及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四)其他損害本署聲譽之行為。
 十一、 本原則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