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亞健康生命科學世界總會 WORLD FEDERATION OF CHINA SUB-HEALTH /LIFE SCIENCE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團字第1120281415號 依法准予籌組
【記者 朱達志/台東 報導】
隨著疫情解封,出國旅行的人數增加,許多人都會習慣在旅遊時購買國外的優質商品回國,特別是維生素產品等營養補充品,更是國人出國旅遊時的必買產品。臺東縣衛生局提醒民眾在國外購買維生素產品時,要特別注意不可幫他人代購,或攜帶回國後隨意買賣,否則可能會違反相關規定而遭裁處。
臺東縣衛生局表示,維生素雖然可調解人體的新陳代謝,但是過量攝取將會造成身體損傷,為了保障國人之身體健康,衛生福利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訂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只要其中一種成分超過每日用量上限,就須以藥品列管。
以維生素C為例,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為1,000毫克,
如果民眾購買的某一產品每日建議使用量為4顆,而每顆含有300毫克的維生素C,則該產品就屬於藥品。
臺東縣衛生局提醒民眾攜帶維生素產品時應注意產品上的每日建議攝取總量,避免因販售、代購或提供相關商品,而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販賣藥品或第39條未經查驗登記輸入藥品之規定,遭裁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
如民眾攜帶屬於自用藥品的維生素產品,
仍應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每種非處方藥只能攜帶12瓶(盒、罐、包、袋),且各種非處方藥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帶回國的產品皆不得販售或轉讓予他人,倘不慎觸法,將依據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以輸入及販售偽禁藥等罪責移送法辦。
除上述規定外,即便維生素產品未超每日用量上限而可以食品管理,但從國外輸入販售或替人代購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30條申請查驗登記,並同時依據第22條規定完成食品中文標示,否則仍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孫國平呼籲,維生素普遍存在於食物中,只要維持均衡飲食即可攝取足夠身體所需用量,如需額外攝取維生素補充品,應特別注意不要超過每日建議用量,避免造成身體損傷。
如服用各類產品發生身體不適之症狀,應立即停止服用,並攜帶該產品迅速就醫,以利醫師了解症狀並提供診治。(照片記者朱達志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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